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政企分开与产权界定
引用本文:熊伟明.政企分开与产权界定[J].中国港口,1995(5):18-19.
作者姓名:熊伟明
摘    要:<正>港口体制改革必须完全清晰地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政府职能从港口企业中彻底脱离,即“政企分开”问题;二是产权的界定,即港口不同投资主体间产权的界定及有机组合问题。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好,港口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也无法确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多种经营形式也无法实行。回避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港口体制变革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关于政企分开 现有体制下的港务局集政府职能、事业、社会机构和企业生产经营于一体,是典型的政企不分。改革的步骤首先是实现现有体制下港务局从其所兼有的港政管理等政府职能中脱离出来,并由国家通过制定《港口法》予以明确。相对于一个口岸,成立唯一的港口主管当局(或港务管理委员会)行使现有体制下海监局、港务局及口岸委员会等有关港政、航政和行政协调等政府职能,实现“一城一港一政”。原港务局作为一种过渡暂可保留,但为一个企业局。第二步实现事业和社会机构从港务局中脱离出来,有关公安、医疗、学校等纳入地方编制,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第三步实现真正的港口政企分开,即撤销现有港务局,在原有装卸公司基础上组建法人化的码头经营公司,使其成为真正具有经营上的自主权和财务上的独立性,真正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与社会?

关 键 词:水路运输  港口企业  体制改革  政企分开  产权界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