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平保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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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学伟.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平保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J].珠江水运,2007(10):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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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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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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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网络证据是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该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它不仅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而且唯一性特征模糊,易于伪造,具有易失性,不能自证其客观真实性。在审查和采信网络证据时,必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严格把关,既不因为法律没有关于网络证据的规定而贸然否定其证据性质,也不因为其技术含量高而盲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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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时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派克斯公司 证据 北京 审判 案件 技术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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