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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平保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引用本文:倪学伟.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平保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J].珠江水运,2007(10):41-43.
作者姓名:倪学伟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网络证据是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该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它不仅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而且唯一性特征模糊,易于伪造,具有易失性,不能自证其客观真实性。在审查和采信网络证据时,必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严格把关,既不因为法律没有关于网络证据的规定而贸然否定其证据性质,也不因为其技术含量高而盲目确认。

关 键 词:网络时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派克斯公司  证据  北京  审判  案件  技术含量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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