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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车辆生产企业的新建条件审查、生产准入考核、企业更名迁址等管理方式作了部分调整。《通知》规定:新建车辆生产企业和原有企业增加新品种或新建生产线均需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并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汽丰、摩托车等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由发改委组织,省级部门协助;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由省级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发改委选派;将分别成立国家、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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