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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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明祥.海事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中国船检,2004(6):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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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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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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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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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 海事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海事管理机构 |
Are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acts litig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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