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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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磊,吕安勤,段贵军.中国履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策研究[J].世界海运,2009,32(4):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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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磊 吕安勤 段贵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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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威海海事局 2. 青岛海事局 3. 山东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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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船舶使用的燃料油所造成的污染与其他货油污染相比,有诸多特殊性,且燃油污染事故数量大,这一问题已成为国际海运界不可回避的挑战。国际上基于对燃油污染损害的重视,为了填补《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留下的空白,于2001年3月23日通过了《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公约》),并下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目前已有33个缔约国,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结合当前形势,提出做好履约工作的相关对策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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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燃油污染 污染损害 国际海运 民事责任 公约 中国 污染事故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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