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消防 以法为先——兼评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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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华.高楼消防 以法为先——兼评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J].航海科技动态,2011(3):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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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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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案令人痛心疾首。发人深省,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敲响警钟。高层民用建筑(下称高层建筑)功能复杂、火险漏洞较多,发生火灾时,烟火蔓延途径多,易形成“立体火灾”,灭火用水量大,供水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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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东省 消防 高楼 住宅火灾 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静安区 火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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