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江运输船舶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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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彩当,王金盛,李国衡,阎永耀,王宝林,徐永绥.论长江运输船舶使用年限[J].中国造船,19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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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彩当 王金盛 李国衡 阎永耀 王宝林 徐永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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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江船舶设计院
(王彩当,王金盛,李国衡,阎永耀),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王宝林),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徐永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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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根据大量的实船资料统计和对船舶修理、报废、成本、利润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方面的分析,指出了目前长江运输船舶40年使用年限是不合理的。使用年限定得过长,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不利于更新改造。使用年限越长,修费提存率增高,所需修费越大。以客货船为例,40年使用年限修费提存率为25年的1.89倍;另举驳船为例,40年使用年限修费提存率为20年的2.27倍。 当船舶船龄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客货船和驳船累积平均修费分别增加2倍和3.5倍,其年费用累积平均增加23~24%;有的船舶一次修费达造价一半以上。 作者通过对于影响船舶合理使用年限各种因素的讨论和经济使用年限的分析,提出了长江运输船舶合理使用年限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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