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运费起纠纷承运人提单成重要证明
摘    要:案情2001年10月1日.被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就合作出口货物达成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负责收购货物并与日本客户签定出口合同,被告A公司负责组织货款(利息由B公司承担),货物所有权归被告,货物出日收汇后,被告扣除货款和代理费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B公司,B公司协助被告在B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事宜,并承担整个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关 键 词:承运人  出口货物  证明  提单  纠纷  运费  公司  被告  所有权  协议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