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契约承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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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福新.论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契约承运业务[J].天津航海,2008(1):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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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福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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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天津,30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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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货运代理人可以作为契约承运人赚取运费差价利润,包括杂货和散货的租船运输中的租进和转租船舶,以及在集装箱运输中转卖箱位服务的无船承运人。因为代理业务和契约承运业务经常交叉重叠操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辨别二者产生囚难。文章从货运代理人向契约承运人发展和区分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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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运代理人 契约承运人 租船运输 无船承运 司法判定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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