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视作认可——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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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缪欢.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视作认可——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析[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8(9):12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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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缪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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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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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在2005年8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某大厦改建工程;合同总工期240日历天;暂定价款为1780万元人民币。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中第33.2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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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纠纷 发包人 工程价款 解析 答复 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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