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S公约生效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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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来德.HNS公约生效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J].中国水运,2006(7):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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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来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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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HNS公约是以CLC92和FUND92的框架为基础形成的,它将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任何损害,在责任方免除赔偿责任或在责任方或保险公司偿还能力不足或无偿还能力时,通过已成立的基金提供赔偿。但HNS公约也限制了其通过基金形式给予赔偿的条件以及最大赔偿额度即特别提款权,此种限制性的赔偿能不能在有毒有害物质发生对环境或人员损害时给予足够的赔偿(虽然该公约已规定了人员伤亡时享有优先索赔权),考虑到该类物质对环境的损害不是一时而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受害方的损失是无法用所得到的赔偿金额来消除损害。同时该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任何一次事故的责任限制是按船舶吨位计算累计金额,特别提款权数量较大。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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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HNS公约 航运业 有毒有害物质 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 生效 保险公司 人员伤亡 责任限制 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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