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20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一条便是“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提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遭遇疫情重创的当下,此次国六排放标准延期6个月实施,不仅让企业松了一口气,对消费者来说也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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