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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做好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及考核认定合格,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可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不分专业。在职公务员不予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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