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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市民社会
引用本文:孙芳.民法与市民社会[J].中国水运,2006,4(5):190-191.
作者姓名:孙芳
作者单位:孙芳(郑州大学教育学院)
摘    要:对民法的词源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揭示出"民法"乃是市"民法"的误译,是市民社会中的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理论做一简要论述.指出作为"物质生活关系总和"的市民社会具有一些共同特性,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性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鉴于西方现代法制建设中市民社会经验的意义,作者指出,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要走出"一放就乱,一统就死"两难困境,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逐步确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

关 键 词:市民法  市民社会  中国的市民社会
文章编号:1006-7973(2006)04-0190-02
修稿时间:2006年3月10日

Civil law and residential society
Sun Fang.Civil law and residential society[J].China Water Transport,2006,4(5):190-191.
Authors:Sun F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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