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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谈我对“Document of Title”的理解
引用本文:杨梦嘉.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谈我对“Document of Title”的理解[J].船艇,2006(4):68-71.
作者姓名:杨梦嘉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在对照《新编海商法学》及新版《海商法》教材的有关提单功能作用这一章节时,发现了一种情形:即后者将前者所归纳的提单的功能作用之四“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一论述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三个功能作用。在我看来,这一删改并非是再版的简单修订,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且在实践中,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时,

关 键 词:Document  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物权凭证  属性  《海商法》  权利义务  所有权  承运人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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