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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讲座(9)——第四讲 多式联运公约(之四)
引用本文:泉水.多式联运讲座(9)——第四讲 多式联运公约(之四)[J].集装箱化,2003(9):42-43.
作者姓名:泉水
作者单位: 
摘    要:5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区(下) 多式联运公约关于索赔和诉讼的规定和汉堡规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只不过在期限的规定方面有些差别而已。对于索赔通知。公约规定,“除非收货人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出书面通

关 键 词:多式联合运输  货物运输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单证  多式联运经营人  赔偿责任

Lectures on Multimodal Transport(9)——Session 4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ventions(4)
Authors:Quan Shu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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