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强制签发提单的海事强制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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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俊莉,黄永申,付本超.一起强制签发提单的海事强制令案件[J].航海,2004(3):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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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俊莉 黄永申 付本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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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连利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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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签发提单 海事强制令案件 2003年12月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国 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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