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罚款的级别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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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海事罚款的级别管辖[J].珠江水运,2012(15):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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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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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事行政执法百问解答与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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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内河某海事处在其内河辖区发现一艘船超载,经调查取证确认,超载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该船为内河一般干货船,属中国籍。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该船舶两万元罚款。但由于该海事处不具有该处罚权限,为避免案件移送到分支局,该海事处决定分两次对xx船作出行政罚款,每次分别罚款1万元。因此该海事处制作了同样的两套罚款为l万元的处罚文书,并分别于6月7日和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两份违法行为决定书。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该海事处通过分拆行政跖款数额的做法是否可获得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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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罚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管辖权 海事 违法行为 干货船 调查取证 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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