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项下SLCS条款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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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和,张聪.集装箱提单项下SLCS条款的探讨[J].集装箱化,1997(6):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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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和 张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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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保财产保险福建省分公司,福州3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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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在处理大量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赔案中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出现的货损货差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货损货差的原因往往与选柜装箱过程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集装箱本身已破损、严重锈蚀;(2)原装短少、破损;(3)箱内货物配载不当,包括货物装载不当、货物固定不良、货物重量分配不均、不合理混装等;(4)货物装箱前已被雨淋等。这类案件责任方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等,且有时难以分清。究其根本原因均与提单上的“SLCS”条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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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物运输保险 发货人 提单 部门 条款 集装箱 保险公司 货损 货物装载 配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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