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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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桑罗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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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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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在船舶碰撞纠纷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经营人、未登记的光船承租人、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的认定却呈现出与该条规定不完全一致的裁判思路.结合审判实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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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碰撞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光船租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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