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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运代理现行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探索
引用本文:张仲言.我国海运代理现行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探索[J].集装箱化,2001(9):28-29.
作者姓名:张仲言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上海,200135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63条将“代理”定义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现行海运业务中,海运代理人除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其所委托的事务外,还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被代理人所委托的业务。

关 键 词:被代理人  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限  委托  《民法通则》  海运业  业务  中国  代理行为
修稿时间:2001年6月12日

Brief Discussion on China's Prevailing Legislation on Shipping Agency
Authors:Zhang Zhongy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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