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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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永.浅谈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J].中国港口,2009(10):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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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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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港口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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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对《中国港口》第6期所刊登的《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一文的基本观点和阐释表示赞同,但认为该文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仍停留在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上,未能结合和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二是没有结合当前一些港口经营人的具体做法加以论述.所以有些问题阐述得不够明晰。因此,侧重以上两个方面论述作者的观点以补缺。希望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阅之受到启发,以促进港口企业管理特别是生产经营管理的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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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港口 经营人 留置权 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 生产经营管理 《担保法》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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