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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在挪用公款罪设立中存在的弊端
引用本文:叶建勇.新刑法在挪用公款罪设立中存在的弊端[J].上海公路,2002(Z1).
作者姓名:叶建勇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
摘    要:新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了刑法典 ,并充实了很多内容 ,使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但是 ,立法的滞后性和不成熟性一并存在。其缺陷和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用款人区分为单位和个人、私有企业和非私有企业 ,并以此界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现行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于法于理也不通。对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含义的解释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了以下处理方法。 1 998年 4月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就意味着挪用公款给非私有单位使用的就不够成挪用公款罪。而检察机关则采用了相对灵活的处理方法。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试行 )》的规定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 ,也包括给他人使用。至于“个人”具体含义是什么 ,《标准》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目前办案中参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执行。从以上可以看出 ,在目前的司法形势下 ,如果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给了其他单位使用 ,那么用款单位的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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