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理货工作的公证性与中国理货业的改革(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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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中南.论船舶理货工作的公证性与中国理货业的改革(四)[J].水运管理,1998(12):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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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中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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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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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理货公证性鉴定的内容和方法 外轮理货工作是对商品或货物的贸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结果进行检验、鉴定。对外贸易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以上为主要条款)及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以上为一般条款)等。海上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货值、船名、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装卸时间、装运单据等。根据国家对理货工作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理货机构对外贸货物的公证性鉴定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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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 货物运输 理货 公证性 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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