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产养殖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 |
引用本文: | 王沐昕.浅谈水产养殖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J].水运管理,1998(3):29-30. |
| |
作者姓名: | 王沐昕 |
| |
作者单位: | 大连诚至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近年来,水产养殖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但在规范此类侵权案件和法律适用方面则众说纷纭。笔者试就此类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 民法理论关于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几种观点,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下述四个要件:(1)合法财产的损害事实;(2)侵权人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或主观故意。在水产养殖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当然是指被船舶损害的水产养殖品。至于损害的程度,应于损害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由当事人双方会同渔业监督机构或港务监督机构到现场实施检测,并由到场的各方签字认可。关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指船长未能谨慎驾驶船舶,这包括未能充分使用各种瞭望手段,以及所使用的海图是否合法有效等。关于因果关系是指被损害的养殖品与船舶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直接的联系。有时尽管船舶有违法行为,但养殖品的损害却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船舶的原因而致,这就缺少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是指船长驾驶船舶的整个过程中在主观上是否适用了良好的船艺,具体地说是指船长在操纵船舶方面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故意行为。在处理水产养殖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严格遵循上述四个构成侵权
|
关 键 词: | 水产养殖 侵权案 法律适用 民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