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草案中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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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曾杰. 关于《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草案中的若干问题[J]. 中国远洋航务, 2007, 0(12): 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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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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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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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约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制度 《海商法》 国际海运 |
On several issues of the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 for Full or Partly Ocean Cargo Fre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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