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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期限届满后合同约定的综合费是否可收取?
引用本文:陆文鸿.典当期限届满后合同约定的综合费是否可收取?[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6(2):143-145.
作者姓名:陆文鸿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
摘    要:1案例某甲为短期融资,以自己一处房产向某典当行抵押,借款55 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息0.5%,月综合费3%,借期两个月,典当行预先收取月综合费3 300元,银行利息550元,实发51 150元。典当行向某甲出具了当票,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此后,某甲在借期届满后未还款也未续当,典当行也未在借期届满后,行使绝当拍卖。一年以后典当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5 000元,支付至起诉之日时借款银行利息和综合费。2评析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是合同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典当合同;二是如果是典当合同当期外的综合费是否可收取。对第一个…

关 键 词:收取  约定  合同  期限  利息  抵押  银行  融资  房产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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