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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
摘    要: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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