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商法》第257条追偿时效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倪学伟.对《海商法》第257条追偿时效的思考[J].珠江水运,2006(10):33-34. |
| |
作者姓名: | 倪学伟 |
| |
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 |
摘 要: | 《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这即是《海商法》关于追偿
|
关 键 词: | 《海商法》 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 提起诉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