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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营不等于“政企合一”
引用本文:傅新平.港口国营不等于“政企合一”[J].中国港口,1994(3):12-13.
作者姓名:傅新平
作者单位:1.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正>根据交通部1994年工作安排,我国将选择1~2个沿海港口和长江内河港口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港口体制改革试点,港口经营方式是“政企分开”还是“政企合一”的问题又被重渐提出来,再次引起争论。主张“政企合一”者有一个观点,认为西方国家国营港口也是政企合一的,理由是这些国营港务局也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如出租码头,经营机场等。这种观点把港口“国营”和“政企合一”等同起来,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际上也不符合,是错误的。 “政企合一”是产品经济运行条件下的特定产物,是高度集权型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支撑点。“政企合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 1.政企职权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人、财、物的配置、机构设置、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工资形式、价格高低等等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问题,都受命于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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