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九年前毛泽东签署《训令》规定: 贪污公款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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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车驾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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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才溪纪念馆里,笔者看到一份保存至今的珍贵革命文献,这就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于1933年12月15日签署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训令》的全文如下: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特规定惩治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者5O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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