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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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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履行WTO透明度义务和享受WTO透明度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外函〔2 0 0 2〕2 2 6号 )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以技术法规的名义由国家质检总局WTO办公室向WTO/TBT秘书处通报。现就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报工作规定如下 :一、通报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通报的不得批准发布。二、通报范围 :不采用国际标准 (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 )或与有关国际标准存在实质上的偏差 ,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明显影响的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 ,包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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