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贷案件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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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懿,孙晔.无单放贷案件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J].航海,2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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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懿 孙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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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海事法院 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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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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