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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引用本文:蔡鸿达.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J].中国远洋航务,2007(12):63-65.
作者姓名:蔡鸿达
摘    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贯做法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即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能够得到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在和解协议得到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或担保后,申请撤案。在海事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规定的条款就有7条,包括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不成双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等,主要内容是: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应停止调解,

关 键 词:调解原则  仲裁  航运  和解协议  当事人  法律义务  委员会  申请人

New development of combination of settlement and arbitration in the shipping secto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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