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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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鸿达. 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J]. 中国远洋航务, 2007, 0(12): 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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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鸿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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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贯做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即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能够得到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在和解协议得到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或担保后,申请撤案。在海事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规定的条款就有7条,包括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不成双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等,主要内容是: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应停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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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原则 仲裁 航运 和解协议 当事人 法律义务 委员会 申请人 |
New development of combination of settlement and arbitration in the shipping sec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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