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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责化干戈 滞期费用起纷争
引用本文:黄长杰.明确权责化干戈 滞期费用起纷争[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8(7).
作者姓名:黄长杰
摘    要:案情 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 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 1993年7月21日,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至俄罗斯那霍德卡往返航次的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南太公司租用原告所属“星光“轮,装运1500吨牛肉罐头从天津运至那霍德卡港,装三天卸三天。装运1500吨钢材自那霍德卡港至天津,在那霍德卡港装船时间允许三天。滞期费每日2000美元。因装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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