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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
引用本文:黄应军.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J].中国港口,2009(6):56-58.
作者姓名:黄应军
作者单位: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关 键 词:留置权  经营人  港口  货物  生产经营  债务  债权人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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