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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途停运权看《合同法》对承运人的影响
引用本文:王晓昀.从中途停运权看《合同法》对承运人的影响[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1).
作者姓名:王晓昀
摘    要:一、引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都由卖方先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据和其它必要的凭证,通过银行凭证向买方或其代理人(信用证交易则向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收取货款。众所周知,除极少采用的到货合同外,货物一经交付承运人,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占有,有关风险转移给买方;接着随着装运单据的传递,便开始了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就是按交货的时间确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直至收到货款时止的一段时间内,有不少情况可能发生:诸如开证行倒闭、破产,买方遇到意外挫折无力清偿货款,或进口国的政策变化等等,这对卖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只要货物处在运输途中,赋予卖方中途停运权(stoppage in Transit),使其收回对货物的占有权直至买方付款为止,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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