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关注“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法律责任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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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勇志.应关注“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法律责任的修改[J].中国远洋航务,2009(3):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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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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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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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式签字仪式,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经开放式签字加入,满足公约规定的缔结国后,该公约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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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鹿特丹 法律责任 承运人 货物运输合同 修改 签字仪式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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