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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法律责任的修改
引用本文:孙勇志.应关注“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法律责任的修改[J].中国远洋航务,2009(3):59-59.
作者姓名:孙勇志
作者单位: 
摘    要: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式签字仪式,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经开放式签字加入,满足公约规定的缔结国后,该公约将生效。

关 键 词:鹿特丹  法律责任  承运人  货物运输合同  修改  签字仪式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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