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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程序性规定亟待完善。本文围绕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异议程序,探讨异议程序的审查内容、裁定作出的方式以及异议期间起算点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对以上问题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提出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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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现状基础上,评议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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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法院应在何时做出准许或不准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应何时进行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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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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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海商法>颁布以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问题就一直为学者所关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船东,承租人等海事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而船舶优先权是为了保证某些特定海事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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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发展状况、设立的意义。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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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发展状况、设立的意义,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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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各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一样,因此,在涉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中就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国际社会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适用船旗国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几种立法模式,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宜规定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船旗国法,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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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海商法领域内独有的制度。而对于这种制度的性质的定位将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并探讨确定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结构的影响。同时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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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事诉讼程序法》设立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还有若干不完善之处。本文以一起近年来较大的船舶碰撞导致的海洋污染事故为例,分析了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中适用该制度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探寻这些问题发生的法律层面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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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立法及施行涉及到国内法和外国法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对这一海事领域所特有的制度的理解。此文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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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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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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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海上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的限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但是,为了避免责任人权利的滥用,规范责任人必要的海上行为,又不得不对这种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进行反限制,这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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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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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之一,其历史悠久,在国际范围内影响深远。各个航运国家都参加了各个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在国内法中有关章节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国虽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但是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基本是移植了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且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本文总结了一些当前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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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限制制度存在依据混乱、适用待明、范围狭窄、限制债权存在争议、程序不完善、赔偿基金制度缺失等缺陷,应从统一国内责任限制制度、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和构建赔偿基金制度三个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