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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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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倪学伟 《珠江水运》2009,(10):42-45
要点提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某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并井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时,  相似文献   

2.
“仓至仓条款”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即限定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条款。除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外,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以“仓至仓条款”限定保险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货物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标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路、内河运输在内,直到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标明的目的地止。但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货船后60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除了将时间概念给予60天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相似文献   

3.
保险责任期间是水险赔案争议较多之处,其主要矛盾又体现在责任终止问题上。本文通过解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的责任终止形式,指出与此相关的诸多实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世界海运》2015,(9):53-57
在倒签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一般不会因为倒签而无效,但倒签保单担保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并影响到保险合同责任期间。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倒签保单担保函可以将担保日之前及当日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已经产生的近因导致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其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并不矛盾。但无论如何,不能因倒签保单担保函而剥夺善意买受人的保险索赔权。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7,(12):50-51
<正>[提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或者与保险单内容不尽一致的,应综合投保单、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其他条款综合考量,一般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案情]原告:A(A系自然人)。被告: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告A诉称:2016年8月4日,原告运输一批大米从辽中经营口港至上海,原告在保险公司为当日运输的大米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相似文献   

6.
时下,保险业红火,险种繁多,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源于航海。 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遭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便往往抛弃部分货物,然后损失由各方分摊。于是,形成了“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分摊原则,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最早的保险单,据说也是出现于海船上。那是热那亚商人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开立的承担“圣克维拉”号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保险单。  相似文献   

7.
《世界海运》2015,(9):4-7
在跨境电商发展的如火如荼之时,跨境物流成为一个发展的瓶颈,而海外仓正是突破这一瓶颈的有力武器。首先通过PEST模型对海外仓发展的环境进行分析,认为2015年可能会成为海外设仓"井喷"的一年。一些航运、物流企业已经纷纷涉足海外仓建设。选取中远、中海和中国邮政等进行分析。许多航运企业希望利用已有海外代理网点优势通过转型升级提升利润,但其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最后,对于航运企业布局海外仓进行风险点的分析及提示。  相似文献   

8.
钟明 《中国船检》2006,(5):80-81
2003年3月18日.某船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21日至2004年3月20日。保险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9.
张向辉 《中国船检》2011,(10):I0006-I0006
俄罗斯LNG开发商Novatek已开始对首艘苏伊士油轮进行北极航道适航工作。数据显示.油轮“VladimirTikhonov”号.冰级符号为“1A”,15935万载重吨.从俄罗斯的摩尔曼斯克港口出发,计划于9月18日到达泰国马塔府。通过北极航道.该公司尝试运输亚马尔半岛LNG项目的货物。该公司财务总监MarkGyetvay称,6月末.Novatek开始首次北极航行,货物由7375万载重吨的油轮“Perserverance”号承载。  相似文献   

10.
规则     
《航海》2011,(1):22-23
欧盟新货物安全规则正式生效 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适用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到达欧盟地区之前必须执行安全风险评估。然而,在这份区域海关法的安全和保安修正案来临之时,并不是所有的27个欧盟成员国都已经做好了技术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适用200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或2009年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后者规定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更早,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程度更大。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并且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关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的界限问题,可以从条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入手,采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9):Y019-Y020
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13.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14.
货物打捞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打捞行为的承担主体应是船舶所有人,打捞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货主。在非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均无义务必须打捞货物。在运输货物时,船舶所有人或货主应购买沉物打捞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打捞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同时也可将船舶所有人或货主的打捞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15.
超大型液化气船倒航靠泊浮仓式码头的操纵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超大型液化气船“紫荆花”轮倒航靠泊珠海高栏港“九丰——阿科”浮仓式码头的分析,论述了超大型液化气船倒航靠泊码头操纵时机的选择和引航方法,指出了船舶倒航靠泊的操纵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16.
客滚船是在滚装货船和客船的基础上演变派生而米的一种船舶,是设有特种处所或开敞的车辆装载处所的客船。它综合了滚装货船和客船两者的优点,汽车直接开上开下,实现客、车(货)同船运输,使货物周转方便而迅速。  相似文献   

17.
保函和清洁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保赔协会每年都要提醒其身为承运人的船东会员,在装运货物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仅仅凭托运人的一纸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有高度风险的。 托运人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在签发提单时,当然不会在上面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内容,承运人满心喜欢地拿到的提单即为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时,托运人必须交出清洁提单。这“清洁”两字是问题的关键。 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期间的货物承担其质量和数量上的责任,因此承运人在装货前和装货过程中,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认真检查和验收托运人或卖方即将或正在交付的货物,校对内容,如果发现短缺,货箱破裂,残损,湿损,  相似文献   

18.
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因  相似文献   

19.
从过闸危险货物分类、管理流程及运输特征等3个方面分析2015—2020年三峡危险货物过闸运输现状,在此基础上运用灰色均值GM(1,1)模型(EGM)对“十四五”期过闸危险货物通过量进行预测。结果表明,过闸危险货物绝大部分为散装运输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其主要流向为上行;过闸危险货物货种数呈逐年减少趋势,2020年过闸危险货物货种数减少至32种;预计“十四五”期间散装危险货物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通过量仍将呈较缓增长态势,到“十四五”末其通过量分别将达1 120.6万和854.4万t。危险货物过闸管理中也暴露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界定依据不足、船闸耐火抗爆性有待深入评估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须在后续工作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装箱,填写装箱单.并由海关或其授权的人加封的货物(英简称F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另一种是由集装箱货运站接受不同发货人的货物,将到达同一目的地,且包装、性质、种类能相容的货物配装同一箱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几个发货人,几个收货人。对于后,由于货物交接双方能直接以货物外表实际状况是否良好划分责任,交接双方一旦发现包装有损或有货损货差,比较能确定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对前.由于货物已装载在箱内,交接双方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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