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图说水运     
正(1)4月1日船舶登记费停征泉州海事每年为船东减负逾百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将停征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等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据统计,目前泉州辖区共有56家航运企业,登记在册船舶280艘,登记总运力160万吨。2016年,泉州海事局共签发船舶登记证书261本。新规实行后,该局每年可为泉州船东减负逾百万元。(林金海)  相似文献   

2.
<正>财政部、国家发改委8月19日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新一届中央政府迄今已累计取消了多批次行政收费项目,具体到水运领域,也并非第一次。而在上述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船舶港务费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  相似文献   

3.
<正>2015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简称《取消行政费通知》),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将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近55亿元。8月4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  相似文献   

4.
<正>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将减轻水运企业负担近55亿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批示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运涉企收费管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良好政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让企业和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海事部门的收费项目有: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广东海事部门接到上级文件后,第一时间将通知分发到业务部门和服务窗口,将信息告知代理公司和行政相对人,受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一致赞誉和好评。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海事部门的收费项目有: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广东海事部门接到上级文件后,第一时间将通知分发到业务部门和服务窗口,将信息告知代理公司和行政相对人,受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一致赞誉和好评。  相似文献   

6.
<正>2015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及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  相似文献   

7.
<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予以免征。通知下发后,珠海海事局立即商讨该通知将给公司和企业带来的良好效果,探寻规费免征后电子签证的推进工作,确定免征范围,落实免征项目,明确具体免征项目和日期。  相似文献   

8.
<正>2015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  相似文献   

9.
海事消息     
<正>财政部、发改委取消7项水运涉企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7项中央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这7项收费项目包括: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两部门要  相似文献   

10.
<正>"真的不用交了吗?是吗?太好了!"广西百色隆林县天生桥库区的老渡工王启明听到海事执法人员带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征收小型船舶规费的消息,高兴地一再询问他们,"我活了大半辈子,还没遇到这种情况呢,政府真是好!""是的,以后再也不用向你们收费了,好好抓安全生产,别出事故就行!"百色海事局海事执法人员龙成肯定地回答。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免征部分船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免征100总  相似文献   

11.
刘慧敏 《中国港口》2006,(9):34-35,45
船舶港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海事系统的专用经费。我国的船舶港务费从1954年起开始征收,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这50多年当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也几经修改与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船舶港务费是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向在征收机构管辖水域内的进出港口的、从事国内国际航线运输和经…  相似文献   

12.
《中国海事》2014,(5):80-80
日前,中国海事局下发《关于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廉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科学、客观、合理选择适检船舶,建立台账和电子档案,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系统地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规范,力图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律的生效实施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禁止船舶离港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海事管理机构应相应地完善海事法规体系,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相似文献   

14.
《中国海事》2007,(3):19-21
4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将正式实施,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定线制和报告制的详细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5.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依法没收船舶作为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没收船舶的规定,阐述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在新《海安法》框架下实施没收船舶时可能面临的困境,提出出台有关没收船舶保管、拍卖和拆解要求以及拖带、清污和保管等费用支付等没收船舶后续处置工作指引的建议,从而为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处置没收船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从而结束了海事行政强制程无法可依的局面。海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  相似文献   

17.
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的有关情况。取消、免征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10个具体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收取4项监管服务性收费,并采取措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据介绍,此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类是监管服务性收费,第三类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此次专项清理规范中,交通运输部出台了《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规范引航收费及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同时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启动了港口收费调研工作,积极理顺港口费收关系。  相似文献   

18.
正2011年5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由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数额大、程序复杂、监管难度较高,为了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机构都增设规费征稽处。在此之前,海事机构也有规费征稽职能,主要征收船舶港务费和港务监督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而言,上述规费征收数额不大,征稽工作主要由海事机构的业务  相似文献   

19.
信息公告     
《中国海事》2013,(10):79-80
交通运输部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 近日。交通运输部通报了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有关工作的情况此次共取消、免征了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10个具体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收取4项监管服务性收费,并采取措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该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由航运、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负责征收;第二类是监管服务性收费。  相似文献   

20.
《中国海事》2006,(3):11-12
从2006年4月1日起,由交通部颁布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