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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改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并将于7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就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案件管辖、电子送达、非现场执法、简易程序案件范围、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听证、法制审核、罚款执行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我部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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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修订后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月公布,7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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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年审不予通过;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暂扣执法证件;滥用职权的,吊销执法证件……。”将于3月1日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严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通过强化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一系列“强硬”措施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执法更加规范、文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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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护与修理》2019,(17)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最早始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新修订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提出: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那么,这里提出了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黑名单制度,但是具体办法还要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且明确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这只是抛出了一个命题,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黑名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本期就来关注一下黑名单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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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地道路客运经营者、广大旅客更好的理解《目录》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就《目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了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旅客携带和托运物品管理,切实保障旅客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17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总结铁路、水路、民航等领域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结合道路客运特点、旅客出行需求和地方实践,按照"安全第一、兼顾方便,疏堵结合、分类施策,有效衔接、易于执行"等原则,制定了《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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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始自2005年8月1日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本期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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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2016年1月28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1月29日,公安部公布《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即公安部“139号令”),并据此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修改,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2月3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新部令和公告已向社会公布,于2016年4月1日同时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