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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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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海运》2009,32(2):10-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相似文献   

3.
曲建华 《天津航海》2007,(3):34-36,57
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  相似文献   

4.
《珠江水运》2003,(8):35-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5.
《中国港口》2003,(7):5-8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6.
《珠江水运》2002,(11):3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管理。……  相似文献   

7.
《中国海事》2007,(1):19-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8.
为全面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环境状况,2012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实施监测,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共完成约8400个站位的监测工作,获得各类海洋环境监测数据240余万个. 2012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一、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部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 2012年,我国管辖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4%;近岸以外海域水质总体良好并保持稳定;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96%以上站位符合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相似文献   

9.
《中国水运》2015,(3):18-20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规划第三章航道建设第四章航道养护第五章航道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相似文献   

11.
《珠江水运》2005,(11):32-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2.
黄嘎 《水运管理》2007,29(4):20-24
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  相似文献   

15.
《船艇》1987,(8)
1987年6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摆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  相似文献   

16.
《珠江水运》2002,(10):30-32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 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中央……  相似文献   

17.
信息公告     
<正>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适用该规定。该规定明确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该规定要求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  相似文献   

18.
林海峰  李宏 《珠江水运》2004,(10):35-36
海洋环境污染具有其内在的复杂性,不同海域有不同的特点、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多种多样,污染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偶然造成的.因此,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规范."谁污染谁治理(承担责任)"原则是制订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在防治海域污染行政管理中,这个原则体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这个原则还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等.应用这一原则,在处理污染海洋环境事故中取得了很多有益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的规定,和原《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比较.在立法层面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相似文献   

20.
《中国水运》2012,(11):6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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