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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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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海运》2016,(11):41-46
本案~①是英国上诉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卸货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②如何计算及何时停止计算的最新标志性案件。该案明确了滞箱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不适用减损原则,不具有惩罚性,当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的使用或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不能无限期计算。承运人在货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毁约之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索赔实际损失或在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有效从而继续请求滞箱费。但,若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商业目的完全落空,则承运人失去了确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对比中国法下此类纠纷的裁判理念: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失,具有惩罚性,因受限于"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而不能无限期计算。  相似文献   

2.
杨婵 《航海》2013,(6):13-15
在没有合同依据及交易惯例参考情况下,积载是由法律分配给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可以通过约定FIOST条款等合同安排排除部分积载义务,但仅可排除与违反管货义务相关的一些损害后果,如装卸工人的野蛮操作而导致的货损等,不能排除与船舶适航义务相关的责任.因积载是与船舶适航紧密相关的重要一环,承运人仍应对与适航义务有关的积载问题负最终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江海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通公司)  相似文献   

3.
杨慧 《中国船检》2006,(4):69-69
[原告]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被告]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 [案情回放] 2002年4月25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二氧化硫脲。6月6日,被告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提单。提单记载:720桶二氧化硫脲,装于两个20尺集装箱内;承运船舶为“MOL PROMISE”轮;收货地深圳,装货港香港,卸货港鹿特丹。  相似文献   

4.
《世界海运》2016,(9):44-45
<正>[提要]如果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仅系承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提单持有人的同意,该提单就不能直接体现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有将其间产生的纠纷依此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则不能把它视为是就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约定,而应视为双方对此并未形成合意,因此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案情]原告:A公司。原告:B公司。被告:C轮船公司。被告:D代理有限公司。被告:F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C轮船公司于答辩期间  相似文献   

5.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原告]上海留得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泰州市轮船运输总公司[案情回放] 2002年8月5日,原告上海留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得经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苏拖371船队”的代表佟庭忠、花圣林签订了一份水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7.
《世界海运》2015,(11):39-43
在《海商法》下,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较,托运人在《海商法》下的责任不考虑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义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特性的后果。  相似文献   

8.
正[提要]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了保险人其已放弃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仍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追认。2.按《海商法》规定,即使存在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追偿不能,保险人亦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案情]2009年4月6日,韩国S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了卖方为韩国S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货物为M棒  相似文献   

9.
刘丽萍 《世界海运》2011,34(10):50-51
<正>[提要]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但托运人检查箱体的义务应是表面性检查,只要对是否有破口、漏光、漏水、残留物、污染等情况进行表面性的检查,即视其完成了检查箱体的义务。被告作为集装箱提供者,应当知道什么状况的集装箱适宜装运什么样的货物进行海运,应  相似文献   

10.
曲楠楠 《世界海运》2011,34(2):40-41
<正>[提要]一、当海上运输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时,如何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二、当被告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时,如何进行承运人的身份识别?三、承运人能否依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的规定,主张提单正面关于凭单放货的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11.
刘冰 《水运管理》2006,28(1):27-29,33
以中国法为背景从合同义务来源分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通知义务的对象、形式,由通知产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以及通知与无人提货责任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2.
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   

13.
《世界海运》2016,(12):45-48
<正>[提要]1.为承运人提供堆存服务的人,即使所提供的服务中包括运输服务,其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是承运人的受雇人。其与货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赔偿货方货物损失的义务。2.海运承运人之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疏忽,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明知"而"轻率",更不能被认定为是海运承运人的"明知"而"轻率"。即使是受雇人的雇员在运输中的"明知"而"轻率",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受雇人本人的  相似文献   

14.
王蕾 《航海》2015,(1):16-18
<正>〖提要〗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本案涉及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在未约定交货时间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迟延交付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讨论,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海商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更加合理地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5.
胡道华 《中国水运》2007,7(4):245-247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16.
宣行 《中国船检》2006,(5):82-83
[案情回放]Glendarroch轮在卡蒂格湾搁浅.船上原告的一批袋装水泥受到水湿发生货损.原告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依据提单上的免责条款.抗辩货损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审中.Jenue法官认为.被告如果要享受免责.不仅应证明货损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而且还要证明该风险不是由于其过失引起的。由于被告无法证明海上风险不是由其过失造成的.判决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17.
王英鸽 《中国水运》2008,8(1):260-262
本文主要阐述了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由于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或迟延提货致使承运人交货不能所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承运人请求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汪洋 《航海》2001,(6):36-37
[案情] 原告义乌乳胶厂将100余吨乳胶交给Y公司承运,并向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运输途中,Y公司船员将原告的部分货物予以盗卖。货物出险后,原告多次向承运人Y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险索赔,但一直未得理赔。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货物遭受了保险单约定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45万余元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1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0.
正提要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货损,非违约方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实际上虽未达到减损预期,但由此产生的减损费用应由违约方来承担。案情原告: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捷公司")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2016年11月,通捷公司受镇江昊通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通公司")委托,向中谷公司托运一批铝制品自江苏镇江至广州新港,收货人为广州中粮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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