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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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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海运》2015,(4):50-54
通过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的分析,以及与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国际公约的对比,从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立法目的等角度分析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海商法》第68条中危险货物的概念加以匡正。《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海上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特殊包装义务、告知义务、加标志标签义务,都要承担严格责任,而且承运人都可以行使第68条规定的货物处置权。  相似文献   

2.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俞国平 《世界海运》2008,31(1):47-4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分析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正>〖提要〗随着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发展,危险品罐箱运输事故不断增加,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数额大。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然后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危险货物托运的义务与责任、《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管货义务,来判明双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分析危险品罐箱的安全标准、危险品装卸过程中的分工和责任,  相似文献   

5.
王蕾 《航海》2011,(1):28-29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引,而实践中,无单放货等各种违反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急需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针对在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托运人表述认定处罚对象时存在的不确定性,采用查阅文献、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行政法和商法中托运人立法目的之不同,适用《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认定处罚对象时难以达到行政法中要求的惩戒目的,提出从打击危险货物非法海上运输的视角,将直接向承运人订舱的人作为处罚对象,更合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托运人"一词之行政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8.
船舶火灾及灭火中人身防护注意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因托运人未尽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正确申报的义务,将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订舱托运,使船舶在不知道货物性质的情况下装船、运输,造成某司船舶在短期内连续2次发生火灾事故。幸亏船舶能及时、果断、正确的处置,控制了火势的进一  相似文献   

9.
刘丽萍 《世界海运》2011,34(10):50-51
<正>[提要]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但托运人检查箱体的义务应是表面性检查,只要对是否有破口、漏光、漏水、残留物、污染等情况进行表面性的检查,即视其完成了检查箱体的义务。被告作为集装箱提供者,应当知道什么状况的集装箱适宜装运什么样的货物进行海运,应  相似文献   

10.
托运人对于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晔 《世界海运》2002,25(1):33-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特殊性,而我国法律的规定又相对简单,理论研究也相对不足;因此,结合英国法下的判例,对于“危险货物”的理解,托运人是否承担绝对责任,以及托运人责任是否转移等问题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11.
李爱云 《集装箱化》2009,20(1):34-37
为明确甲板箱运输责任问题.对甲板箱和传统法律框架下的甲板货进行比较,分析集装箱提单甲板货选择条款的内容和意义以及承运人对甲板箱负有的义务,认为应当根据承运船舶的实际情况判断甲板箱是否属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甲板货。在运输甲板箱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应当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管理货物,并遵从托运人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2.
目前,危险货物的海运量不断攀升,事故频发,经常造成巨大的人命和财产损失.而且,事故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不易确定承运人或托运人的责任.于是,世界各国都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严格的行政技术性立法管理,预防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鉴于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承、托双方,不仅要把握好普通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与义务,更应该结合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性规范来领悟海商法中有关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钟明 《航海》2004,(4):34-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因司法强制行为而灭失或被无单放货时,承运人并不能当然享受法定免责。如果,该司法强制行为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承运人在货物将被强制放货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理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15.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6.
<正> 在《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这一章中,有两条关于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规定。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相似文献   

17.
保函和清洁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保赔协会每年都要提醒其身为承运人的船东会员,在装运货物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仅仅凭托运人的一纸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有高度风险的。 托运人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在签发提单时,当然不会在上面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内容,承运人满心喜欢地拿到的提单即为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时,托运人必须交出清洁提单。这“清洁”两字是问题的关键。 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期间的货物承担其质量和数量上的责任,因此承运人在装货前和装货过程中,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认真检查和验收托运人或卖方即将或正在交付的货物,校对内容,如果发现短缺,货箱破裂,残损,湿损,  相似文献   

18.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  相似文献   

19.
吴权道 《集装箱化》2018,29(7):24-28
正(续第6期第26页)2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载明将载于舱面且实际载于舱面的货物,即舱面货运输下的责任制度依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自《汉堡规则》开始,国际公约对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均作出特殊规  相似文献   

20.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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