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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简称OSC)1972年12月2日制订于日内瓦,至1976年9月6日已有1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以批准、认可或加入等方式交存文件,所以公约按规定在1977年9月6日开始生效。至1983年1月22日止,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向IMO交存了文件。我国在1980年9月23日以加入方式交存文件,成为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规定交存文件后一年,即在1981年9月23日起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政府已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贯彻执行集装箱的试验、检查和认可等事宜。为此,船舶检验局已公布《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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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生效已有十余年,在此期间,已有四十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马克·布克先生回顾了该公约的最重要条款,并指出在十年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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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介绍最新生效的美国职业健康和安全委员会(OSHA)公约的内容,提出不同的集装箱绑扎系统满足此公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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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品集装箱事故的特点、原因和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概述船舶载运危险品集装箱事故的特点和产生原因,以多起危险品集装箱事故为例,结合当前船舶载运危险品集装箱的实际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对船载危险品集装箱事故的防范措施进行探讨,得出只有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公约的要求,同时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管,才能减少事故、确保船舶安全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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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检修法律规范是由与集装箱检验和维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组成的规范体系,在我国包括《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集装箱关务公约》《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等。集装箱检修法律规范对集装箱检修的标准、工具、工艺和流程等作出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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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危险货、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管委员会(DSC)第17次会议在伦敦召开。会议集装箱安全工作组,就集装箱称重问题进行了漫长的讨论,对集装箱称重计划基本达成了共识,并对现有的SOLASVI/5进行了修改,制定了SOLASVI/2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托运人须承担验证货运集装箱总重量的责任。验证方式首选对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为什么对集装箱进行称重?如果法规生效,又将对集装箱运输业产生哪些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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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所有集装箱均应经过检验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牌照和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营运,并应按照要求实施定期检验,或使用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作为替代方案。对外公布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信息是《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履约要求之一。回顾ACEP的发展历程,从ACEP履约要求和履约现状入手,对我国ACEP履约方案、履约难点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开展ACEP履约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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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Szakonyi 《中国远洋航务》2016,(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集装箱重量验证新规只有一个,可世界各国政府对于执行新规却有五花八门的回答,加剧了全球供应链的困惑和复杂性.
各国政府对集装箱重量验证规定的严格程度有不同界定,还有一些尚未明确表示允许的误差范围.他们执行政策的方式也各有差异,有些国家基本维持现行执行措施不变,其他国家则修改了海事法,并增加了罚款条款以提高强制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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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船舶发生碰撞、沉没等事故时,集装箱极易散落漂浮、沉没在航道中,给港口生产及船舶进出港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分析落海集装箱的危害,研究海上搜寻的难点,结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阐述如何加强集装箱落海事故海上搜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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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用最少的安全控制程序从事集装箱国际运输,并避免各国各自执行国家安全规则可能产生的矛盾,国际海事组织颁布了集装箱安全公约,强度计算是罐式集装箱样箱生产的第一步,有限元分析时一般选取了板壳元和梁元,4个箱角刚性固定,将各个运动方向上的惯性力转化为动压力叠加到设计压力上,分别进行计算,从分析结果可以明显判断出设计的优劣,此方法为中国船级社所采用,实践证明简便可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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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明确规定了船东对于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公约对作为船员雇主的船东设定了一系列责任,其中的大部分责任船东通常会安排保险.公约规定:(1)船旗国应当确保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包括在船东破产时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2)在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对海员予以保护;(3)确保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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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集装箱及其货物监管办法
各国海关对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出入境和过境都依照其国内法实施相应的监管制度.国际上,对集装箱及其货物就海关事项也制定有相关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及附件对国际货物过境运输的海关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与要求.20多年来我国海关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出入我国关境或过境我国的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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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进行了修订,在部规章层面明确集装箱强制称重(VGM)的相关规定,对当前集装箱运输会产生一定影响。基于此次规定修改及产生的影响,分析当前集装箱称重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以提升集装箱装卸和海上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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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化》1998,(9):32-33
由于“网状责任制”对国际货运不利,特别是不能适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需要,1980年5月24日日内瓦会议通过了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主持下起草的《联合国国际货特多式联运公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的代表在最后件上签字。本公约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是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统一责任制(Uniforrn Systern of Liability),它有利于各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成组化联合运输时的统一适用,并较多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正式生效.但它对各国在国际多式联运的立法工作与运输实务方面起着有益的指导作用。现将主要几点编辑于后.并尽可能地引用该公约的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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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2016,(7)
为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交通运输部近期发布正式通知,对载货集装箱实行强制称重新规做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通知》表明,自2016年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安排装船。据了解,这一要求的根据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I/2条修正案。此次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通知》表示,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于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但SOLAS修正案仅适用于外贸载货集装箱,对于我国内贸载货集装箱长期存在的超载问题,该修正案是否同样适用?是否可以借此遏制内贸集装箱长期存在的超载行为?值得行业各方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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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装箱海关公约以及国际公路车辆运输规则中国际货运海关公约的规定,每一种新设计的集装箱都必须经过公约成员国海关当局的审定认可,只有符合海关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且具备TIR海关牌照的集装箱产品,才能被用来从事国际间的货物运输业务。因此,任何一家造箱厂在其新产品设计出来之后.都得向有关海关机构申请办理型式认可,而且要在生产一批已认可产品之前办理好TIR牌照申领手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