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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宇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0):44-46
我国《海商法》并未规定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建议将来在修改《海商法》时建立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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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必然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文中针对《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物权制度的问题,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和分析,联系实际,提出了将预告登记纳入船舶登记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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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SUN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接受,成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了相关规定。文中结合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原理,针对目前船舶登记工作中尚未制定该制度的欠缺,对船舶登记工作中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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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动产所有权转移、共有物及担保物权制度,必将对我国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重要影响。文中通过对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要求我们在船舶登记工作实践中应当适应《物权法》对船舶抵押登记工作的新要求,以保障船舶抵押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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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对于船舶物权登记工作的指导作用,从船舶物权登记的性质、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和赔偿责任、共有船舶的处分原则、船舶价值评估和登记规费征收以及新船舶登记制度的创设等6个方面分析《物权法》有关条款在船舶物权登记实践中的应用,认为《物权法》的实施对船舶物权登记产生重要影响,船舶登记机关应及时转变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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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草案)》看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以来,调整规范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的登记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中一直缺少完整的物权法,在基本民事法律框架体系不健全或缺位的情况下,单由部门法调整船舶物权的有关问题,难免是不完善的。经过多年的酝酿,经过法学界不断地研讨,2005年终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据报道,《物权法》有望在2006年获得通过。今后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必将对目前船舶登记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物权法(草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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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船舶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物权变动二元交错立法模式,构建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新架构,确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三类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形式,但缺乏与意思主义模式相对应的登记程序建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对于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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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合《物权法》中与船舶物权相关的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物权法》的颁行对我国船舶物权及登记制度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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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得以清晰和明确。文中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现行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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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立法的主要程序性法规。自1995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我国的船舶大都进行了登记,“三无船舶”(无航行证书、无船舶证书、无操作证)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航运市场得到了初步规范。由于在实务中出现诸多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修改《条例》。2007年《物权法》颁布对《条例》修订起到导向作用,并在立法认识、登记程序等方面对船舶登记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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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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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然承认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的合法性,但仅仅是在《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中做了简单的规定,在整个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尤其是登记制度方面缺乏完整的立法。就新近颁布的《物权法》而言,尽管也进一步从基本法律的角度肯定了以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式,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仍然没有完善。因此,笔者根据当前造船市场的状况,并结合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中不同于一般的船舶抵押登记的问题做以探讨,以期这些方面的完善为我国造船业的融资提供通畅的法律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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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登记工作的几点认识——从物权法角度阐释船舶登记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一些新的规则,对船舶登记工作必将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船舶的物理定性、登记的审查形式、登记的对抗效力、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从物权法角度阐释了船舶登记行为,从而在对船舶登记工作再认识的基础上,不断规范船舶登记行为,逐步调整和完善船舶登记工作,以适应物权法对船舶登记工作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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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物权制度.在海商法领域,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世界各国大多规定其准用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故而船舶物权理应适用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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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对船舶所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生效之后,有必要结合该法的规定对《海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重新审视。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着重从船舶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对抗效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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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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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成为目前我国首个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船籍港,这标志着我国航运界讨论数十年之久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终于踏上了破冰之旅。2013年5月18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正式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天津东疆"成为目前我国首个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船籍港,这标志着我国航运界讨论数十年之久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终于踏上了破冰之旅。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待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