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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已丧失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是债权的法定转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是如此。如本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被保险人债权地位的确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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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立法上对代位求偿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试就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海上货运保险中所存在的关于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行使名义、被保险人对其的保护义务等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认为最为恰当的观点或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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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物
海商法第二十条对船舶灭失后的代位物只提及保险金: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都将代位物的范围扩大为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海商法将代位物的范围限定为保险金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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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英国王座法庭审理的"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诉天津钢铁集团"案涉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问题,依英国判例,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认为该案应依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去英国仲裁,而中国的收货人则认为救助关系不应受运输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且已在中国法院起诉。尼亚加拉海运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英国法院向中国的收货人及其保险人签发了禁诉令。就该案案情、禁诉令的效力等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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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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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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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8日.某船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21日至2004年3月20日。保险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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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这里在剖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基础上,主要结合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问题,行使的要件,保险代位权的时效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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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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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相关立法中体现出来,但是规定不尽一致。本文将从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基础出发说明其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论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名义,同时对我国《海商法》中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更加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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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Hulls1995.11.1(本文乐95新条款)是伦敦保险人协会为适应法律上,商业上的变化,在修改83年条款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新的船舶定期险条款,在与83年条款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和探讨了新条款的船级条款,承保风险,被保险人克习职责的主体范围,共同海损,救助费用以及索赔通知等方面的新规定,分析的结果是:新条款在上述诸方面的条款缩小了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对被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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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的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海商法》把支付保险赔偿规定为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涉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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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剖析海上保险闰求偿权性持的基础上,详细地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五个条件,并初步地探讨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涉及的时效问题,试图对其作一个系统全面的论述,使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有关人员对其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以期对他们的工作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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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