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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较的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突出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特点,以便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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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和违反保证时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我国<海商法>所特有的,它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以及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讨论了保证的含义和性质、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以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如何理解和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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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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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现代保险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但是普通保险脱离了海上风险特殊性的语境,逐渐产生了与海上保险不同的制度安排,例如定值保险演化成为不定值保险。关于不定值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较为原则。面对纷繁复杂的海上保险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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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区别于赌博和投机的界限.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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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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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告知义务的范围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告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分析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适用困境,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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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相关问题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为依据,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联系国外立法,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和适用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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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往来大幅度增加、航运市场快速扩大,海上保险的作用变得突出,海上保险立法的规范与施行已成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除了<海商法>中仅有的一章对海上保险作出规定外,并无专门的立法.<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由于立法粗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从<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入手,主要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揭示了我国现行告知义务存在的一些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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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的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海商法》把支付保险赔偿规定为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涉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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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3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有关代为请求赔偿权的规定,评析代位请求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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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反思。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案例,得出实践中比例赔偿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规范的内涵不明确、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规范的认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效果的不稳定。就此,文章提出宜通过明确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及建立比例赔偿责任类型化适用制度这三条路径实现比例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恰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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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Warranty)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海商法》第235条对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初步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尚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如保证条款及其范围,《合同法》生效后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等,而这些问题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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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相关立法中体现出来,但是规定不尽一致。本文将从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基础出发说明其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论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名义,同时对我国《海商法》中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更加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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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特别费用",承担施救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被保险人、他们的代理人,还包括船长和船员。与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中的施救费用还明确包括了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被保险人本人的过错;其二是船长或船员未能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