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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2)
三.控制权 1.增加“控制权”条款的必要性 现有的国际公约对控制权问题未做规定,随着海上运输不可转让单证的广泛使用,甚至无单证运输在未来的使用,要求一种新的法律规则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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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0,(7):58-59
在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中,有不少业务人员对服务合同签约方(在此特指以托运人身份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的附属公司和签约方代理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这很容易导致单证缮制上的错误,进而出现违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规定的情况。为规范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出运的业务操作行为,避免因单证错误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认真了解签约方与其附属公司和代理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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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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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中的三张单证“场站收据”、“交货记录”和“设备交接单”,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这三张单证首先是在上海“工试”中试点推行的,1990年9月20日开始推行“场战收据”,1991年4月1日起推行“交货记录”,1992年2月16日起推行“设备交接单”。二年多的实践中,已经充分证明,推广这三张单证,对加速我国集装箱运输管理走上正元曲化的道路起了很好的作用。这里发表上海外代黄致声同志的章。是推行这三张单证时的体会,也提到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可能对各地各单位有所启迪,以供参考。本刊从第四期开始,每期刊登一张单证的内容,并随新单证的标准格式,对章中内容如有疑问,可给编辑部来信,我们负责转给作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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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最早源于美国,目前国际上对其概念尚无统一界定,当今较具代 表性的是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定义:物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原材料、中间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流动与储存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一些发达国家把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作为尚等开发的“第三利润源”,物流被喻为“流通经济领域的黑大陆”。物流已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速度最快的产业部门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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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栋琴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2,23(1):100-105
以中西民族整体性思维和个性思维倾向的差异为前提,寻找这种差异在汉、英语中在表现法、语段组织及语序等几个方面的体现,汉、英语在表现法上的差异表现为汉语偏重“意合”而英语则偏重“形合”;在语段组织方面,汉语的语段呈现“流散型”的铺排,而英语则呈现“聚集型”的扩展;在语序方面,汉语中语言成分的排列按照从大概念到小概念,先整体后局部的顺序,而英语则反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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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上海港开展经营货物装卸商务单证管理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本港经营货物装卸商务单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调查,阐述了实施港口《商务单证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并对《商务单证管理规定》作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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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是海商法中基本的涉人概念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是联结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这两大领域的枢纽.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条文之间亦存在逻辑矛盾.运用比较分析和判例解读方法,对我国《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的内涵与外延作一相对清晰界定. 相似文献